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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5 10:4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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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转载)
一、申报制度 凡常年居住在我市、且具有本市户口的城乡居民,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由户主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户口所在地、详细住址、住房性质和面积、家庭成员姓名、年龄(出生年月)、身体状况、从业单位、家庭收入、申请理由等。申请时需提交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和各种收入证明,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等相关材料。 2、核实:村(居)委会(街道)收到困难户申请后,由村(居)委会或街道组织相关人员入户走访,核实该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并逐一测算和登记,如实反映该户的经济收入情况。 3、审议:村(居)委会(街道)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召开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申请户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形成书面意见。 4、上报:村(居)委会(街道)通过核实、审议,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户,填写《如皋市城市(农村)居民低保对象申请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上述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核审批制度 1、审核: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村(居)委会(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对无异议、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经本级低保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签署审核意见,连同所有申报材料报送民政局。 2、审批:民政局对各镇、开发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入户复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同镇、开发区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委会(街道)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予以批准。 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民政局对申请低保的对象经审核、审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过街道、村(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发证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经村(居)委会(街道)核实、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民政局审批后,由民政局通过相应的镇、开发区发给低保户“一证一卡”,即《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银行卡)》。 2、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低保户的“一证一卡”进行认真核实、分类,及时下发到各村(居)委会(街道)。 3、街道、村(居)委会必须按照低保户名册逐一将“一证一卡”发放到每个低保户手中,并认真登记、签名、造册。 四、家庭收入的计算与核定 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收入的总和。 (一)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具体计算与核定的项目如下: 1、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或务工、打工、帮工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劳动等收入。其中务工、打工、帮工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申请时劳动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务工、打工、帮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长期病假的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按实计算;低于低保标准的,按低保标准计算。 2、家庭成员的离休、退休养老金,享受的各种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障金。其中病退、内退人员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按实计算;低于低保标准的,按低保标准计算。 3、家庭副业、手工业、小作坊等收入。其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按实计算;低于低保标准的,按低保标准计算。 4、家庭成员的经商、贩运、设摊、摆点的收入。其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按实计算;低于低保标准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家庭成员的遗属生活补助、赔偿性生活补助及各种非一次性资助的收入。其中遗属补助暂时领不到或领不足的,按照低保标准计算。 6、法定赡(抚、扶)养人应当支付的赡(抚、扶)养费。其中赡(抚、扶)养费高于低保标准的,按实计算;有赡(抚、扶)养能力不履行义务或放弃赡(抚、扶)养费的,按低保标准计算。 7、家庭成员继承的遗产和遗赠的钱物收入。 8、家庭成员中享有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的收入。其中下岗职工生活补助费高于低保标准的,按实计算;暂时领不到或领不足的,按低保标准计算。 9、各类非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抚慰费及抚(扶)养费等。 10、家庭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且购买自住房后的余额。 11、家庭各种货币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12、各种性质的租赁性收入和变卖家庭资产的收入。 13、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无工作单位的,如有劳动收入的,按实计算,无劳动收入的男性年龄19—45岁、女性年龄19—40岁的(在校就读除外),按低保标准计算收入;男性46—60岁、女性41—55岁的,按低保标准的50%计算收入。 14、家庭其他固定性、非固定性、隐蔽性和可以折款的实物等收入。 15、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具体计算与核定的项目如下: 1、家庭全年农副业生产纯收入。 2、家庭成员全年经商、贩运、设摊、摆点和务工、打工、帮工等劳动经营纯收入。其中务工、打工、帮工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申请时劳动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务工、打工、帮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各类养老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赔偿性生活补助及各种非一次性资助的收入。其中遗属补助暂时领不到或领不足的,按照低保标准计算。 4、家庭各种货币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5、各种性质的租赁性收入或者变卖家庭资产的收入。 6、法定赡(抚、扶)养人应当支付的赡(抚、扶)养费。其中赡(抚、扶)养费高于低保标准的,按实计算;有赡(抚、扶)养能力不履行义务或放弃赡(抚、扶)养费的按低保标准计算。 7、家庭成员继承的遗产和遗赠的钱物收入。 8、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田地的农村居民,而不参加劳动的,男性年龄18—50岁、女性年龄18—45岁的(在校就读除外),按低保标准计算收入;男性51—60岁、女性46—55岁的,按低保标准的50%计算收入。 9、其它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五、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2、政府给予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荣誉津贴;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4、在校学生享受的助学金、奖学金; 5、临时性社会救助、救济金; 6、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丧葬费; 7、因拆迁一次性获得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赔(补)偿款中实际支出的部分; 8、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9、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六、不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保障范围: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机会和生产自救的家庭成员; 3、购买或经常性享用非生活必需品(如空调、高档音响、家庭影院、移动电话、摩托车、汽车等,残疾人非经营性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 4、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物品的家庭; 5、拥有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累计达人均1000元以上的城市居民家庭;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拥有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的农村居民家庭; 6、拥有两处以上住房或其他固定资产可供出租增收的家庭; 7、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或放弃法定赡(抚、扶)养费和其它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 8、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发给报酬的家庭; 9、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家庭; 10、拒不配合镇、开发区、街道、村居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的,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含非稳定性隐蔽收入)的,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 11、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家庭; 12、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或类似于毒品)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 13、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的居民; 14、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 15、各类服刑、劳教期内的人员; 16、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学生; 17、政府认定其它情形不予保障的对象。 七、保障金发放制度 1、保障金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金采取差额补助。城市居民家庭月保障金=保障人数×月保障标准-家庭月收入;农村居民家庭年保障金=保障人数×年保障标准-家庭年收入。 2、保障金发放。城市低保家庭保障金、农村低保家庭保障金的发放时间分别为每月的20日、每季度第2个月的20日,由财政局拨款,民政局会同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卡(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按月(季)领取保障金。 八、动态管理制度 1、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各镇、开发区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实行动态管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半年审批一次。低保证每年第二季度年审一次,未年审的即为无效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当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报告村(居)委会或街道。村(居)委会或街道负责书面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保障金的手续。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居住地(户籍地)发生变化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审批机关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关系转移手续,超过3个月不办理转移手续的取消其保障待遇。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保障期内不服从劳动就业安排或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居、街道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其本人保障金减半或视情取消其保障待遇;对经就业介绍与用工单位协议安排就业后,本人以不恰当理由拒绝(放弃)就业,或因主观原因连续工作不足6个月的,取消其保障待遇。 5、企事业等单位拒不配合镇、开发区、街道、村居或管理机关对低保对象收入情况调查的,不出具真实有效证明的,审核审批机关暂缓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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